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贯彻落实省委环保督察巡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榆字〔201760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榆林市贯彻落实省委环保督察巡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714

 

榆林市贯彻落实省委环保督察巡查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61012日至1112日,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巡查组(以下简称省委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巡查试点工作,并于2017425日向我市反馈意见。省委督察组在充分肯定我市近年来生态环保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为全面贯彻中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奋斗目标,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从解决督察发现问题入手,在全市开展整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攻坚战,不断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运用系统思维和法治理念,着力破解生态环境不优难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努力使榆林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为我市打造西北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实现追赶超越而不懈奋斗。

二、基本原则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问题整改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管地方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责任要求,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层层明确分工,压实整改责任,传导工作压力,严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问题导向,全面整改。对省委督察组反馈问题,逐条厘清责任边界,逐项公布任务清单,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严格整改验收。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查清责任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确保问题尽快整改到位,短板及早补齐。

——标本兼治,系统施策。结合省委督察组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开展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深刻剖析深层次原因,加快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治本之策,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统筹兼顾,推动工作。把省委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纳入全市大局,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坚持用严格的标准、扎实的作风和铁的纪律要求,全面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地生根,各项整改任务有效落实,确保整改成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三、整改目标

——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各县区、各部门对省委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的34个具体问题和移交市委、市政府的10个责任追究问题,要主动认领,按照问题性质和整改要求,以扎实的作风和有力的措施迅速整改处理。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限时解决;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持续发力推进,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保证整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系统破解环境难题。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我市资源开发强度大、产业结构偏重、生态环境脆弱实际,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并切实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紧盯流域综合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园区污染治理、油气开采环境污染整治、两场(厂)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固废危废规范管理、化工项目环境安全隐患防范等十大重点,系统谋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一体治理,从根本上破解生态环境不优的发展难题。

——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整改成效最终以环境质量改善来检验,用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来评判。到2017年底,榆林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90天,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北五县城市优良天数达到285天以上,南六县优良天数达到242天以上;全市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40%,劣V类断面比例小于7%,榆林城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5%,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稳定保持在二级标准;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无定河、榆溪河、窟野河、秃尾河等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消除劣Ⅴ类和城市黑臭水体;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6%,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35%,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

四、主要措施

(一)针对“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及责任追究不到位”问题,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夯实环保责任,严肃考核问责,坚决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

1.坚定不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市开展绿色发展理念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中省有关生态环保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榆林大讲堂”讲座的重要内容,每年学习教育不少于2次;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干部学习培训、自主选学的重要任务,纳入教学大纲和学习培训计划;作为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保护环境转变为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努力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使之成为榆林经济更快发展的新优势、新杠杆和新动能。(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2.坚定不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20176月起,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至少每季度研究讨论1次生态环保有关工作,县(区)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季度研究讨论2次,形成定期听取生态环保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保重要举措的常态机制。认真落实《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和市委《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监督和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和强大工作合力。(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3.坚定不移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以落实省市“三项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各县区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环境污染事件防控等指标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追赶超越季度点评”要求,进行全市通报,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着力强化“不要污染的GDP”导向,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环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终身追责;对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党委政府、相关市直部门参与)

4.坚定不移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用好用足现有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围绕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燃煤锅炉拆改、清洁能源替代、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应急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在积极争取中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按照“应配尽配”的原则,加大市县环保资金配套力度,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大力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贴息或激励奖补等措施,鼓励吸引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推进解决制约和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瓶颈问题。(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二)针对“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严把项目准入关,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切实加快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

5.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严把项目准入关,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杜绝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项目落户榆林,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扎实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严格执行《榆林市工业经济大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以高端能化基地建设为重点,按照“优煤、稳油、扩气、增电、强化工”的思路,加快构建高端化、多元化、集群化现代产业新体系,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力争到 2020 年,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成效显著,服务业、非公经济、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分别达到38%50%3.5%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速年均保持 8%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6.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和《榆林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以煤炭、兰炭、小火电等行业为重点,严控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逐步化解过剩产能。到2017年底,退出煤炭落后产能443万吨,淘汰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不再新增兰炭产能,全部关停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纯燃煤火电机组;到2020年,退出煤炭落后产能1238万吨,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火电机组全部改造完成或淘汰关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能源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7.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2017年底前各县城区基本拆除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扩大榆林城区禁煤区范围,有序推进城乡结合部煤改气、煤改电及兰炭替代等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现有68台燃煤锅炉改造。全面实施“气化榆林”工程,扩大天然气使用范围和规模,提高民用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20年,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92%有序发展新能源产业,逐渐提高风电、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等装机占比,大力提高消纳能力和消费占比。(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能源局、市国税局、市供电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三)针对“水环境形势严峻”问题,狠抓流域综合治理,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尽快扭转水环境质量下滑趋势。

8.狠抓流域综合治理。认真贯彻中省“水十条”,严格落实“河长制”,切实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无定河流域及榆溪河全线综合整治,各县区制定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主要河流水质考核、通报及排名制度,确保国省控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榆溪河鱼河断面、窟野河石圪台断面、榆溪河刘官寨断面水质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20年达到Ⅳ类水质。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强化生活源水污染防治,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到2017年底,榆阳河8.4公里黑臭水体全部消除,榆林城区59个排污口全部取缔;到2020年,全面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划定畜禽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9.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水安全。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工作,2018年起公布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确保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10.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清理工业企业违规用水行为,严格执行中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违规用水企业减少供水量或停止供水,坚决杜绝违规使用水资源现象。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探索实施矿井疏干水生态补水等措施,到2020年,全市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不再下降。(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四)针对“群众对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反映强烈”问题,迅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排查治理攻坚,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11.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以治污降尘为重点,扎实推进“1+9”攻坚行动,多措并举,确保空气质量稳定保持全省前列。一是减少煤炭消费。加快实施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2017年底,全市削减煤炭消费268万吨。二是进一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76月底前全面淘汰全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严控淘汰车辆流向,推进绿色交通,2018年起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车比重达到15%三是强化扬尘控制。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工地“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增加城市道路洒水保洁频次,覆盖或绿化城市规划区内闲置的裸露土地。四是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深入推进石化、煤化工行业VOCs治理。五是实施增绿工程。大力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和植绿等行动活动,有效利用城市空间,推进立体绿化,到2020年,榆林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市建规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12. 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调整优化工业园区布局,加大园区清理和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出台《榆林市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建成投运园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9个;2018年底前,全市18个工业园区全部配套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对环保基础设施不配套、入驻企业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园区,暂停新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按期未整改到位的,逐步取消其机构设置。对入驻项目少的园区,现有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并保证稳定运行;对超标排污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参与)

13.加大城镇两场(厂)建设力度。结合新城区建设、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等,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市、县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75%;到2020年,市、县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完善现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防渗、防扬散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改造或关闭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提高城乡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一体化处理水平,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14.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和保护对象特点,分类制定保护方案、措施,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编制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确保生物物种安全。大力推进红碱淖湿地保护,加强与鄂尔多斯市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放水机制,实施生态补水、环湖绿化、湖滨保护带修复、湖荡湿地治理等环境保护工程,实现湖泊生态需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水域面积不断扩大。(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编办、市环保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15.深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一是在依法划定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红线管理、开发建设项目准入、生态补偿等制度,将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在红线范围内,严防污染“上山下乡”。二是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加快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乡环卫一体化”工程,重点实施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开展地膜、化肥、农药使用等减量行动,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三是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实施好省级农村环境综合示范整治项目,探索开展市级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深入推进农村生态创建。到2020年底,完成30个乡镇市级集中连片整治,创建生态示范村镇 4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16.强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露采、灭火工程和煤矸石堆存治理,加强采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规范采石场管理,对2017年底仍未通过环评验收的一律取缔。到2020年,全市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493km²,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90%,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17.规范固废危废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引导鼓励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逐步解决历史遗留弃渣问题。强化危险废物隐患排查和环境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整顿一批不规范的经营单位,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的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一批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18.坚决整治油气开采环境污染。一是坚决取缔“边缘残次”油井。对定边、靖边县境内的366口“边缘残次”油井准确定性、分类处置。20179月底前,对违规开采的“边缘残次”油井全部拆除取缔;对于具备法律手续的井场,完成治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市国土局牵头组织检查验收,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于“死灰复燃”继续无证非法开采的,由公安机关以涉嫌盗采国家资源罪进行打击处理。二是持续开展石油管道泄漏环境隐患整治工作。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监管、企业主体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建立输油气管道保护“企地联手、属地管理、打防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继续深化管道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加强对管径大、流量大、风险大和投用年限超过8年、处于危险地段或敏感区域的集输管线的检测和更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石油管道特重大事故发生。三是坚决整治“钻井废弃物”环境污染。全面推行油气钻采废弃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统一运输”三统一不落地处置模式,加快涉油气县区集中处置项目建设进度,规范处理企业守法经营管理,严厉打击简单掩埋、随意抛洒钻采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能源局、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19.全力防范环境安全隐患。针对沿河化工项目多、隐患大实际,逐步推动有条件的项目退城入园,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着力降低环境隐患风险。认真研究米脂县金泰氯碱厂、神木县神木化工厂以及榆阳区未来化工厂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问题,迅速制定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按要求搬迁到位。同时,加强新建项目把关,实施“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制度,切实做好危化品建设项目的管控工作,杜绝此类问题“反弹回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建规局、市林业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五)针对反馈意见中涉及的34个具体问题,逐一扎实开展整改,确保全部整改到位。

20.集中力量整改具体问题。对反馈意见中涉及的34个具体问题,建立整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榆林市贯彻落实省委环保督察巡查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逐一提出整改目标、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时限、跟踪督查问效。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各责任单位要根据任务清单,逐条逐项细化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做到“六个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社会公众不满意不放过。加强对整改情况的明察暗访、评估督办,做到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

(六)针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认真做好调查,严肃追究到位。

21.从严从实追究责任。对省委督察组移交的10个责任追究问题,以及整改过程中需要追责的其他问题,依照《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属于“乱作为”等违纪违规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处理;属于“不作为和慢作为”等履职不到位的,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处理;属于环境违法的,由市环保局牵头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意见征得省委督察组同意后,按程序启动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七)以整改为契机,坚持举一反三,用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长效机制。

22.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保政策管理体系。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加快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指导推动和约束作用。抓紧研究制定《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榆林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加快完善污染治理、质量改善和行业监管以及生态补偿等政策体系,积极开展矿井疏干水补偿、粉煤灰综合利用等方案编制工作,切实保证中省生态环保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23.健全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等方面形成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协同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勤联动机制,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和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24.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各县区要按照《陕西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和《榆林市全面推行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快信息化建设,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散乱污”违法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党委政府参与)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委副书记、市长尉俊东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李春临同志任副组长的榆林市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改办),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建立整改台账、通报整改进度、与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办加强沟通协调等工作。为推动具体工作落实,同时成立整改督办组、责任追究组和舆论宣传组。整改督办组由市委督查室牵头,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等监管部门,按照整改工作要求和时限,做好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责任追究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分类进行责任追究;舆论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整改宣传与信息公开。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抓好整改工作。

(二)夯实整改责任。各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县区、本行业、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整改任务,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工作。两个以上单位牵头的,由第一个单位组织协调,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整改措施不力、敷衍应付、拒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问题反弹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督导检查。加强沟通协调,市整改办要主动协调各牵头部门和面上的整改工作,及时掌握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加强情况通报,一月调度研判一次整改进展、通报一次整改动态,一季评估审核一次整改效果。加强督查督办,逐县区逐部门建立动态责任落实台账、动态进展台账,评估研判台账,审核验收台账,采取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加大工作考核,将整改工作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纳入我市追赶超越季度点评内容。及时公开信息,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整改宣传。在榆林日报、榆林广播电视台、市政府网站开设“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及时报道各县区、各部门整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解决环境问题的信心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获得感。同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中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榆林市贯彻落实省委环保督察巡查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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