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000017837/2017- 发布时间:2017-10-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文  号:榆政发〔2017〕35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  称: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1019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省市国资国企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市直各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企业)派出代表市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

不具备派驻监事会条件的企业,市国资委派出专职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市国资委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聘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的监事为兼职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办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职工代表兼职监事人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和有关单位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国资委及有关单位提出考核奖惩任免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向市国资委及有关单位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分配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执行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财务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海关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造企业要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及有关单位提出专项报告市国资委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本级政府任命市国资委委派其应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符合任职年限学历年龄等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经济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聘并委派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统计审计或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专职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权益

(二)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

(三)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四)行使监事表决权

(五)执行监事会决议

(六)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四)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伪报隐匿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具体工作规程及工作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榆林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榆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