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000018358/2017- 发布时间:2017-12-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文  号:榆政发〔2017〕47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  称: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告

榆政发〔201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政策和发展规划,明确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工作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及人员、装备、经费落实,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联合执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为群众安全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牵头负责协调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推动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整治违规违法行为,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三、各级安监、交通、教育、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按照各工作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单位、企业的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治理道路、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协同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形成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工作合力。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公路网络和交通安全设施,治理公路安全隐患。办理客货运、旅游、公共交通、出租企业及车辆、驾驶人市场准入许可。对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三)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车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受理、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提请政府许可,杜绝不规范的校车上路运行。督促学校、幼儿园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源头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报废管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审验及安全学习教育,机动车及驾驶人源头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五)农机部门负责农业机械注册、备案、年检、报废及操作人员的发证、年审等工作,从源头消除农机车辆安全隐患。

四、各级各部门将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治理活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标准,以坚决的态度、严格的执法、精细的管理,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统一行动等机制,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推进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隐患“清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实现重点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坚决杜绝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视其情节依法予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务车辆和军警车辆,应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七、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执法人员指挥管理,抵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和三轮车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文明参与交通。

八、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912-3891828;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912-3260122;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912-3688102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1219

(此件公开发布)